通知公告

关于在校学生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9-11-26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92号)文件精神,解决高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驻石各高校大学生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将我市辖区内各类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坚持待遇水平与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同等的原则,保障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市区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参保范围和目标任务

自2009年11月13日起,石家庄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正式纳入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到2009年12月31日,各高校所有在册大学生全部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即: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市财政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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