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相关规定,符合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教师,请于7月13日至7月14日到校审核材料,并于7月15日下午将材料交至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申报、推荐:
1、一学年内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处于后3名的教师;
2、一学年内辅导员量化考核评比连续两个月末位的教师;
3、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出现教学事故及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
4、不服从学院安排,拒不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的教师。
5、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教师(未完成上一年度招生任务不得参加本年度7月份高一级职称申报;未完成本年度招生任务不得参加11月份高一级职称申报)。
人事处
201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