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章程

2023-09-21 信息来源: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章程

(经2023年9月21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学院地址1.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3号法人住所

2.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573号

3.石家庄市鹿泉区望山路12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等职业院校。举办者为共青团河北省委开办资金为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学院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系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主要实施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学院的办学理念、机制和模式,建现代大学制度。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学院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名学院理事会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明确一名理事作为举办者代表;

(二)监督学院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对学院的分立、合并、转制、终止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体制

十一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决定学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1名,副理事1名。理事长、副理事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调整

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 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变更举办者;

)聘任、解聘院长;

)修改学院章程;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担任,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院行为,学院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院长及学院管理的监督权。监事举办者代表党组织成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成员代表1人由学院党委委派,教职工代表1人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理事、院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学院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十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理事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院长予以纠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十二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第二十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聘任和解聘学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 学院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二十六 学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实行教授治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依其章程产生。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教职工职称评审、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三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一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二 学院依法建立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院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和法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 建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 学院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 学院党委结合学院实际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安全工作部等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 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总支(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四十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四十一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三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四 学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十五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处分。

四十六 学院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十七 学院建立创业扶持制度,为创业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帮扶。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四十九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在校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教师和职工

五十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五十一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学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五十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确定。

五十三 学院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十四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五十五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五十六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处分。

五十七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调资、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 学院建立教师校内申诉制度。负责受理有关教师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问题,以及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纠纷申诉,及时进行调处。

五十九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教学

六十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六十一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六十二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政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十三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六十四 学院加强并举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六十五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研究、开放,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六十六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资产财务管理

六十七 学院由共青团河北省委原下属事业单位河北青年进修学院出资,学院对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六十八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的收入;

)政府资助;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七十 学院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七十一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七十二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七十三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七十四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七十五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举办者变更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院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七十六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十八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七十九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中剩余财产可以继续用来举办非营利性教育事业。

八十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八十一 本章程的修订,经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于2023年9月21日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八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内容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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