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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41号令问题解读(二)

2023-12-20 信息来源:

教育部41号令问题解读(二)

 

新《规定》注重强调了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即从原规定侧重于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转变为注重维护学校依法有效实施管理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议学校梳理修订学校规章制度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着力依法构建新型学校与学生关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使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内容成为学校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新内涵,不断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满足学生管理与服务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解读:各高校在制定处分时只有上述五种情形,不能任意改变和加入其它情形。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原则描述为“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此说法为1990年版本的《规定》的说法。

41号令规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期限的设置不能超出规定范围,如有的高校规定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5个月。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解读:处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分的种类明确,特别是处分依据要落实到高校《违纪处分规定》第某条某款某具体内容,处分期限时间。同时要告知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一般文字表述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校内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同时10日不能写成“10个工作日”。

学生违纪等处分不应当使用“行政处分”的表述。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解读: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程序:辅导员向二级院反映学生违纪情况;二级院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或学生本人违纪事实经过材料并由违纪学生签字确认;二级院以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为准绳,拟定处理意见;将处分意见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听取学生对处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级院以学校名义作出处分意见,不能以自己系部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意见由二级院领导审核并签字;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21号令和41号令均取消了法律层面难以界定的、表述模糊的用语,如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等。不能将“处分送达”写成“处分送交”;将“申诉”写成了“申述”;不能将“处分期限”写成“影响期间”、“考察期”、“考核期”等;用语上不能有“有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在公共场合男女接触行为不检点”,“有伤风化”,“迷恋网吧”等。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解读:开除学籍处分只有以上八种情形,各高校不能任意加入其它开除学籍情形。其中(一)(二)属于违法国家法律层面,构成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则直接给予开除学籍;

(三)属于违返治安管理处罚,但必须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如何判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于治安管理处罚一共有四种情形,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处以罚款或者警告了事。在实际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如果给予警告或罚款则属于情节轻微,不能予以开除学籍。

(八)属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屡次至少要达到三次及以上。同时还要经过教育,如果只受到纪律处分但没有尽到教育行为,没有教育记录或证明,则不能予以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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