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41号令问题解读(一)
新《规定》注重强调了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即从原规定侧重于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转变为注重维护学校依法有效实施管理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议学校梳理修订学校规章制度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着力依法构建新型学校与学生关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使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内容成为学校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新内涵,不断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满足学生管理与服务的需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各学校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的规章制度实施时间不能早于2017年9月1日,更不能写自2017级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教育部令第41号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学校引用中应当规范准确,不能出现错误;
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制度名称不应当出现“条例”、“意见”、“方案”、“说明”、“通知”字样,学校的制度文件按照级别顺序依次应当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
新制定文件可以暂行或试行,暂行或试行的管理制度三年后应该重新进行梳理修订,继续使用的文件不应再有暂行或试行字样,不再继续使用的废止;
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是校发文,不应是教务处或学生处某个部门文件;
制度文件(规定或办法或细则)附则应有:开始施行时间,适用学生层次,原文件名(文件号)同时废止,学校解释单位,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解读:规范入学复查杜绝冒名顶替。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解读:入学三个月内复查 明确复查内容。新版《规定》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 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解读:41号令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此条应作为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的依据,各高校不能再增加其他内容。否则与上位法不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解读:4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在制定制度中不能规定考试违纪、作弊成绩记为0分,否则与上位法不符。
4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校在制定制度中不能规定补考(重修)高于60分,按60分记载或按及格记载,与上位法不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解读:转专业不能照搬教育部文件,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工作组织、工作原则、转专业的基本条件、不予转专业的情形、转专业的学生类别、转专业工作程序、转专业工作的相关要求等等),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公示级别及时间)。
转学不能照搬教育部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工作组织、转学基本要求、转学条件、不转学条件、申报时间、提交材料、转学程序、审批权限等等);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级别及时间),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